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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应用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计算方法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2009年1月22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未超过30天,2009年这一纳税年度离境也不超过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2月离境12天,2008年5月离境17天、2008年7月离境8天、2008年9月离境15天、2008年12月离境11天,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该人2008年累计的离境天数为63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是按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来确定征税范围。因此,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应税所得的确定

  1、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据国税发[1995]173号文: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国货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四、对外籍人员居住日的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5号文的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

  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按国税发[2004]97号,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2、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下(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下)。

  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spanide;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spanide;当月天数)

  举例:日本人黑田2009年1-12月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境内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人民币,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担20000元人民币(以1月份为例)。

  计算税款为:

  {(25000-4800)*25%-1375}*5000/25000*31/31=735元。

  3、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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