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增值税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事项分析
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原有规定并没有对增值税的税前扣除进行说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理,结合新旧政策,从两方面对相关变化举例作了说明。 第一,增值税进项税方面。增值税是价外税,纳税人购进货物时,价款与税款是分离的。那么,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一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应该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购进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因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所以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100000元,税金17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缴税费-进项税 170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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