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1月28日在线访谈问题归集(2010年汇算清缴可参考)
01、《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内的,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是否只追征税款、滞纳金,不进行罚款;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不用考虑?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如果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换句话说,不涉及定性为偷税性质税款的,只缴纳税款滞纳金,不罚款。
02、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应当两人以上。第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保密,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对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第四,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03、我公司售A客户钢材一批,由于上月单价开错,A客户已认证发票,我公司开红票需A客户提供红字通知单,当A客户对税务局提出单价有误申请以后,还用我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吗?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不用。
04、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固定资产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用途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05、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关于资本弱化应该如何把握?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在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我们规定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06、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是的。
07、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那么,此其他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不包括。
08、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
09、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0、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税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哪些?能否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法规司副巡视员杨宏建: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以下4项:(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四)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有以下25项:(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四)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五)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六)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七)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八)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九)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十)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十一)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十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十三)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十四)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十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十六)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十七)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十八)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十九)对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二十)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二十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二十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二十三)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二十四)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二十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